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2號
KMDV,102,司拍,2,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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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龍煌
相 對 人 董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董清池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除簽立101年6月28日借 貸契約書及於101年7月2日簽發票載金額為120萬元、票據號 碼為CH577280號本票為憑,並於101年6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上開債務之擔保,設定120萬元之普通 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 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均為無,違約金為按每日 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經地政機關於101年7月2日辦畢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已於101年7月2日交付100萬 元予相對人,而相對人對聲請人尚負欠之債務100萬元,已 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情,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01年6月28日簽立之 借貸契約書影本及票載號碼為CH577280號本票原本一紙為證 。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 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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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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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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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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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金城鎮 │東紅山│ │ 989-1 │旱│ 580.21 │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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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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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無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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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