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號
KMDV,102,司催,2,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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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介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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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
│ 1 │統順企業社│臺灣銀行金門│101年12月28日 │108,000元 │AB0000000 │由合迪股份│
│ │ 張志德 │分行 │ │ │ │有限公司背│
│ │ │ │ │ │ │書轉讓予聲│
│ │ │ │ │ │ │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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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二、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三、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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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