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5號
KMDV,102,司促,265,201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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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紀鈞寶(原名紀茂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陸仟玖佰捌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紀茂誠於民國94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94年03月18日起至95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2月25日止累計120,054
  元未給付,其中58,980元為本金、60,490元為利息、5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紀茂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2年02月25日止累計246,928元未給付,其中
  96,611元為消費款、146,71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紀茂誠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58980 │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紀茂誠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6611 │     │2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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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