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賴富義
賴信雄
賴志銘
賴泱全
賴明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玉英及吳宗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於書 狀內簽名或蓋章。此均為聲請支付命令必備之程式。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之法條文義解釋,於督促程 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 」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
二、本件債權人賴富義、賴信雄、賴志銘、賴泱全、賴明賢5人 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玉英及吳宗豪發支付命令,各應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合計應繳納2,500元,惟債權人 合計僅繳納500元,且債權人5人所提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具 狀人處僅有債權人賴信雄之簽名,另請求事項欄位僅表明債 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544,1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分別於民 國102年1月9日、102年3月1日通知債權人5人於文到7日內補 正簽名或蓋章、補繳裁判費及查報各自對陳玉英、吳宗豪之 請求金額為何,該通知分別於102年1月16日送達、102年3月 6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5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