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3號
KMDM,101,訴,13,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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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6號
                    100年度訴字第17號
                    100年度訴字第23號
                    101年度訴字第13號
                    101年度訴字第10號
                    101年度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章治
選任辯護人 王瑩婷律師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被   告 許乃輝
選任辯護人 陳建偉律師
      李漢鑫律師
被   告 蔡光進
選任辯護人 胡美慧律師
被   告 田志城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被   告 謝宗銘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彜律師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吳文達
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被   告 徐政競
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李志澄律師
被   告 賴聰明
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律師
被   告 簡益章
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被   告 李幸春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王森榮律師
被   告 林原行農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林春雄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李成功律師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坤德綠美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木
選任辯護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林坤木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葉婉玉律師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林壽長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黃致穎律師
被   告 廣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灶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律師
被   告 游正義
選任辯護人 蔡育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9號、第248號、第351號、第416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董章治公務員,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元追繳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許乃輝公務員,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叁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元沒收。蔡光進公務員,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元沒收。



田志城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叁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謝宗銘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吳文達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徐政競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萬元追繳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賴聰明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叁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簡益章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叁拾萬元追繳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李幸春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陸拾萬元,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林春雄共同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叁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佰萬元。扣案之新臺幣壹仟萬元沒收。
林原行農林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叁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林坤木共同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叁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佰萬元。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萬元沒收。
坤德綠美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共叁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林壽長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陸佰萬元沒收。
游正義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佰陸佰萬元沒收。
廣奎興業有限公司其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事 實
壹、緣台灣省政府於民國81年間成立澎湖造林推行小組暨設置澎 湖造林工作隊,辦理離島造林工作。嗣因應政府組織調整,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自98年1月1日起 直接運作,賡續辦理離島造林工作,頒布「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林務局澎湖造林推行小組暨造林工作隊設置要點」,設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澎湖造林推行小組(下稱造林推行 小組)暨造林工作隊,執行育苗、造林、綠化等事項,負責 辦理編列造林預定案、製作招標文件、查定招標底價、造林 地監工、測量及驗收等工作,造林範圍自澎湖縣漸次擴及屏



東縣小琉球鄉及金門縣。林務局下設造林生產組,職掌離島 造林計劃之審核、督導考核、部分驗收及經費撥付,負責辦 理離島造林育苗預定案及變更、製作招標文件、核定造林作 業發包招標底價、指派監標人員、災害復舊認定及經費核定 等工作,並委由林務局所屬屏東林區管理處(下稱屏東林管 處)代辦離島造林之招標、開決標作業,負責公告辦理承包 廠商資格登記、招標公告、開標、決標及公告決標等業務。 歷年之離島造林標案,由造林工作隊編列預定案報林務局核 准後,據以編製招標文件(含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合約藍 本等)函報林務局核定,再將查定核定底價函呈林務局,由 林務局依據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由局長就採購金額新臺幣 (下同)2,500萬元以上者、副局長就2,000萬元以上未達2, 500萬元者、主任秘書就1,500萬元以上未達2,000萬元者、 造林生產組組長就1,500萬元以下者核定底價後,函請屏東 林管處依選擇性招標方式代辦招標。屏東林管處為辦理離島 造林標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建立並公告如附表六、附表 七及附表九所示之98年度、99年度及100年度澎湖、金門、 馬祖及屏東小琉球地區造林育苗工作合格登記廠商名單,並 辦理招標相關作業。至凡那比風災復舊案,則由造林工作隊 現勘調查造林地受損情形,擬具復舊預定案報林務局核准後 ,再行查定核定底價,編製復舊工作施工變更議定書及復舊 經費查定明細表函報林務局,由林務局依據分層負責明細表 規定,由上述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後,函請屏東林管處依選擇 性招標方式代辦招標,邀集原承包廠商議價。
貳、田志城自97年7月16日至99年12月30日擔任林務局主任秘書 職務,綜理林務局各項授權業務,並有核定離島造林及風災 復舊等採購金額1,500萬元以上未達2,000萬元標案發包招標 底價等權限,迄99年12月31日屆齡退休後,由賴聰明自99年 12月31日起接任主任秘書職務,綜理上開各項業務迄今(現 因本案停職中);徐政競自97年7月16日起至99年12月30日 止,擔任林務局造林生產組組長職務,綜理造林生產組造林 事業計劃經費預算及工作之督導考核、造林作業發包、驗收 等業務,並有核定造林招標文件、離島造林及風災復舊等造 林採購金額1,500萬元以下標案發包招標底價等權限,嗣調 任林務局新竹處處長迄今(現因本案停職中);董章治自90 年12月16日起擔任造林生產組造林科技正迄今,自95年起至 100年間,主辦離島地區造林計劃之編擬督導考核、造林工 程合約採購業務及造林承包注意事項等業務(因本案遭免職 );簡益章自96年7月16日起至100年5月18日擔任林務局屏 東林管處處長,綜理處務及執行上級交辦事項,並指揮監督



所屬完成任務,嗣調任林務局技正迄今(現因本案停職中) ;李幸春自98年1月16日起,擔任屏東林管處秘書職務迄今 ,負責公文核稿及督導秘書室業務,並奉派為99年度及100 年度離島造林標案開標主持人(因本案停職中);許乃輝自 90年1月1日起至100年3月10日擔任屏東林管處潮州工作站技 術士職務,並自96年1月1日起,協助支援澎湖造林推行小組 ,負責澎湖、金門造林測量、監工、保安林巡視、編列離島 造林各預定案工項、投標規範及查定核定底價等業務迄今( 現因本案停職中);蔡光進自95年1月1日起,任職於林務局 ,擔任屏東林管處潮州工作站技術士職務,負責澎湖、金門 造林測量、監工、保安林巡視等業務,辦理造林地測量及招 標圖檔繪製等事務(於100年3月10日因本案停工停薪);謝 宗銘自92年7月10日起,任職於澎湖縣政府,擔任農漁局林 務課技士職務,負責經辦水土保持等業務,並兼任澎湖造林 工作隊隊員,辦理造林相關驗收工作(於100年5月17日退休 );吳文達係林務局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晉用之約僱人員,自95年1月1日起,派任於造林工作隊 ,負責協辦造林監工及協助驗收等業務(目前仍受僱中)。 其等分別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至林春雄林原行農林有限公司 (下稱林原行公司)之負責人,並實際掌控茂林行(登記負 責人為林春雄之妻舅王清義,王清義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林坤木係坤德綠美化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坤德公司)之負責人,並實際掌控尚育 行(登記負責人為鍾信夫,鍾信夫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部 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崧翔行(登記負責人為林 坤木女婿吳坤霖,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部分,業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及國森行(登記負責人為林坤木長子林明宗 ,林明宗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等商號;林壽長係祥輝行獨資商號負責人;被告游正 義係廣奎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奎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灶 )實際負責人;又本件下述之陳盛豪等人所營之各公司、商 號或合作社,均經屏東林管處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公告如附 表六、附表七及附表九所示之98年度、99年度及100年度澎 湖、金門、馬祖及屏東小琉球地區造林育苗工作合格登記廠 商。
叁、董章治長期主辦離島造林業務,許乃輝負責查定離島造林等 標案造林推行小組核定底價,均知悉離島造林等標案之招標 公告僅包括造林地面積、樹種及工作項目等,不包含據以計 算價格之數量等項目,廠商難以估算投標金額,認可藉由洩



漏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予廠商林春雄等人,換取林春 雄交付賄賂,以牟取個人私利;田志城賴聰明徐政競簡益章李幸春蔡光進謝宗銘吳文達則因辦理相關造 林標案之核定底價、開標、造林地測量、製作招標圖檔、驗 收等工作,竟為下列行為:
98年度離島造林編號第1至26標標案:董章治許乃輝均明 知造林工作隊之離島造林標案查定核定底價,為政府採購法 第34條第2項所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之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 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為國家採購事務上具有利害關 係,屬其職務上應保守之秘密,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 應秘密文書之犯意(下稱洩秘犯意)聯絡、並分別基於違背 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林春雄林坤木鑒於離島造林標 案有上開難以估算投標金額之情形,為求換取董章治、許乃 輝洩漏查定核定底價,以順利圍標並提高得標金額,亦萌生 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下 稱交付賄賂犯意)聯絡、及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 當利益,基於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之犯意(下稱協議圍標犯意)聯絡,而為下述行為: 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經過:
董章治林春雄林坤木於97年底,分別在澎湖縣及屏東 市某處會面,約定由董章治指示許乃輝於開標前,將造林 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表交付林春雄,再由林春雄與林坤 木交付以一定比例計算之賄款。謀議既定,董章治旋於97 年底或98年年初,指示許乃輝將本標案造林推行小組查定 核定底價之內容告知林春雄許乃輝即基於與董章治共同 洩秘之犯意聯絡,在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造林工作 隊辦公室內,列印編畢之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表交 付予林春雄,告知林春雄預定案標號第1至26標標案之造 林地點、面積、樹種及核定底價,而將屬於國防以外秘密 之文書洩漏予林春雄。嗣造林推行小組依據林務局核准之 預定案,於98年2月3日將編製之第1至26標標案合約藍本 、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等招標文件函報林務局辦理招標, 林務局於翌(4)日函請屏東林管處協助依政府採購法辦 理選擇性招標,屏東林管處於同月6日公告招標,定於98 年2月24日上午10時開標並邀請合格登記廠商投標。造林 推行小組另於98年2月12日將查定核定底價表函送林務局 ,董章治即簽請呈送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如附表六、一所示 。
㈡圍標經過:
林春雄取得造林推行小組核定底價等資料後,與林坤木



98年2月中旬某日,邀集如附表六、二所示之合格登記廠 商盛吉綠美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盛吉公司)負責人陳盛 豪(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貞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貞成公司)負責人林斌 漢(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森暉行負責人劉福地(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保證責任台東縣大武 原住民造林勞動合作社(下稱大武合作社)理事主席暨立 林行負責人陳企湖(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靖椿園藝有限公司(下稱靖椿公 司)實際負責人陳義孝(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 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藝展行負責人顏淳清(另實 際掌控建鈞行,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至屏東縣屏東市○○路00號林坤木住處 開會討論圍標事宜,陳盛豪等六人即與林春雄林坤木共 同基於協議圍標之犯意聯絡,於會中達成協議,約定:⑴ 各廠商分配如附表六、二「協議圍標標號」欄所示之標案 、⑵各廠商自行協調,互相參加如附表六、二所示「決標 情形、脫標比」欄所示標案之陪標,陪標廠商投標金額不 得低於分得該標案廠商、⑶陳盛豪、林斌漢、劉福地、陳 義孝、顏淳清、林春雄林坤木各須繳付造林推行小組查 定核定底價2成左右之圍標金,供作協議圍標之代價,至 陳企湖因分得標案金額較少無庸繳納、⑷林春雄林坤木 於開標前1日,將造林推行小組核定各標案底價告知陳盛 豪等人。旋陳盛豪、林斌漢、劉福地、陳義孝、顏淳清即 依約於98年2月中旬左右,將圍標金款項交付林坤木、林 春雄。嗣於開標前一日之98年2月23日,林春雄林坤木 依約將各標案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告知陳盛豪等人 ,其等即於翌(24)日上午,前往屏東林管處,以所知查 定核定底價為據填寫標單投標,並分別標得如附表六、二 所示標案。
㈢交付、收受賄賂經過:
董章治部分:林春雄林坤木為酬謝董章治指示許乃輝 洩漏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使廠商得以順利協議 圍標,共同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林春雄先於 98年2月24日開標前之2月間某日,在(改制前)臺北縣 中和市安平路與安樂路交岔口附近某處,將現金110萬 元之賄賂前金交付董章治林坤木則於開標後翌日之98 年2月25日及其後某日,在屏東市某處,將現金80萬元 、30萬元之賄賂後謝交付董章治董章治均以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並於98年2月25日,分別將 所取得之上開賄賂之部分現金90萬元、80萬元存入其開 立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杭南郵局(下稱杭 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城 中分行(下稱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許乃輝部分:林春雄林坤木為答謝許乃輝洩漏造林推 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使廠商得以順利協議圍標,共同 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林春雄於98年2月24日 開標後之2至3月間某日,在澎湖縣某處,將現金30萬元 之賄賂交付許乃輝,由許乃輝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 意收受之。
蔡光進部分:蔡光進職司本標案造林地測量及製作招標 圖檔等工作,林春雄林坤木為酬庸蔡光進辦理測量並 趕製相關文件,使標案得以盡速招標,推由林春雄於98 年2月24日開標後之2至3月間某二日,在蔡光進位於澎 湖縣馬公市○○里○○○00○0號住處外,分別交付加 速製作招標圖檔2萬元、測量費2萬元,合計4萬元之現 金予蔡光進,由蔡光進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 受之。
99年度離島造林編號第1至29標標案:董章治於98年底辦理 99年度離島造林標案,與林春雄等人循98年度離島造林標案 模式,即董章治許乃輝分別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 ,並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聯絡;林春雄林坤木則基於共同 交付賄賂、共同協議圍標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經過:
董章治於99年1月間某日,指示許乃輝將編列之查定核定 底價內容告知林春雄許乃輝隨即於同月間某日,在上開 造林工作隊辦公室內,將查定核定底價表交付林春雄,並 告知林春雄各標案之造林地點、面積、樹種及核定底價等 情,而將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洩漏予林春雄。嗣造 林推行小組依據林務局核准之預定案,於99年2月23日將 編製之第1至29標標案合約藍本、投標須知及招標公告等 招標文件函呈林務局辦理招標,林務局於同日函請屏東林 管處協助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選擇性招標,屏東林管處公告 於99年3月16日上午10時開標並邀請合格登記廠商投標。 造林推行小組另於99年3月4日將查定核定底價表函送林務 局,董章治即簽請呈送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如附表七、一所 示。
㈡圍標經過:
林春雄取得上開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表等資料後,



林坤木於99年3月上旬某日,邀集陳盛豪、林斌漢、劉 福地、陳企湖、陳義孝、顏淳清、蔡輝陽(係裕誠行負責 人,另實際掌控陽明行。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 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林坤木上揭屏東市住處開 會討論圍標事宜,陳盛豪等七人即基於與林春雄林坤木 共同協議圍標之犯意聯絡,於會中達成協議,約定:⑴各 廠商分配如附表七、二「協議圍標標號」欄所示之標案、 ⑵各廠商自行協調,互相參加如附表七、二所示「決標情 形、脫標比」欄所示標案之陪標,陪標廠商投標金額不得 低於分得該標案廠商、⑶林斌漢先繳圍標金300萬元,劉 福地、陳盛豪、陳義孝、顏淳清先繳圍標金500萬元,於 開標後,各廠商按其得標金額,依林春雄林坤木算定之 比例,補繳差額,供作彼此間協議圍標之代價。至陳企湖 及蔡輝陽因分得標案金額較少無庸繳納、⑷林春雄與林坤 木於開標前1日,將各標號標案造林推行小組核定底價告 知陳盛豪等人。謀議既定,林斌漢、劉福地、陳盛豪、顏 淳清、陳義孝即依約將圍標款交付林坤木林春雄。林春 雄及林坤木即於開標前一日之99年3月15日,將各標案查 定核定底價告知陳盛豪等人,其等即於翌(16)上午,前 往屏東林管處,以所得知之查定核定底價為據填寫標單投 標,並分別標得如附表七、二所示標案,林春雄林坤木 事後算定廠商應繳納圍標金比例為得標金額之29.8%,林 斌漢等人即依約繳納差額。
㈢交付、收受賄賂經過:
蔡光進部分:蔡光進負責本標案造林地測量及製作招標 圖檔等工作,而於:
①本標案開辦前之98年9月至10月間某日,在金門縣金 城鎮某處,向貞成公司金門造林工地主任黃宗培(所 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表示,貞成公司99年度離島造林標案可施作面積 約為4公頃,每公頃需收取4,000元測量費,行求賄賂 16,000元,黃宗培轉告林斌漢,林斌漢為求順利施工 同意支付,黃宗培即依指示,於98年10月8日,在金 門縣金城鎮某處,將現金16,000元賄賂交付蔡光進, 由蔡光進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 ②又林春雄林坤木為酬謝蔡光進辦理並趕製相關文件 ,使標案得以盡速招標,推由林春雄於99年3月16日 開標後之3月間某日,在蔡光進上開住處外,將加速 製作招標圖檔2萬元、測量費8,000元,合計28,000元 現金交付予蔡光進,由蔡光進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之犯意收受之。
田志城徐政競部分:林春雄林坤木為求林務局授權 核定底價之人員於核定底價時,僅就造林推行小組呈報 之查定核定底價予以酌減,使標案招標底價得以提高, 以牟取最大利益,決意交付賄賂予林務局授權核定底價 之主任秘書田志城及造林生產組組長徐政競,而為下列 行為:
林春雄林坤木於本標案99年3月16日開標前99年3月 間某日,分別攜袋內裝有現金20萬元、30萬元賄賂之 伴手禮,同行前往田志城位於(改制前)臺北縣三峽 鎮○○路00號住處拜會,將上開伴手禮交付田志城, 並表示希望離島造林標案經費方面能盡量支持等語, 田志城允以離島造林標案通常會支持等語,待林春雄林坤木離去後,田志城開啟伴手禮,見內有現金20 萬元及30萬元,雖明知該款項係屬賄賂,仍基於不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
林春雄林坤木另分別於本標案99年3月16日開標前 之3月間某日,各攜帶內裝現金20萬元、20萬元賄賂 之伴手禮,前往徐政競位於台北市○○○路0段00號4 樓住處拜會,將上開伴手禮交付徐政競,各向徐政競 表示希望離島造林標案經費方面能盡量支持等語,徐 政競應以不會砍很多等語,徐政競雖明知上開款項係 屬賄賂,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 ⒊董章治部分:林春雄林坤木為酬謝董章治指示許乃輝 告知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使廠商得以順利協議 圍標,共同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林春雄先於 99年3月16日開標前某日,在(改制前)臺北縣中和市 安平路與安樂路交岔口附近某處,將現金108萬元之賄 賂前金交付董章治林坤木則於開標後翌(17)日,在 屏東縣屏東市○○街00○00號「坤園大飯店」董章治下 榻之房間內,將現金108萬元之賄賂後謝交付董章治董章治均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並於同月 17日、18日及26日,分別將48萬元、30萬元及30萬元, 各計108萬元,存入其開立之上開杭南郵局及城中分行 帳戶。
許乃輝部分:林春雄林坤木為答謝許乃輝告知造林推 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使廠商得以順利協議圍標,共同 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林春雄於99年3月16日 開標後之3月間某日,在澎湖縣某處與許乃輝會面,將 現金30萬元之賄賂交付許乃輝許乃輝即基於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
99年度凡那比風災復舊標案:
凡那比颱風於99年9月19日及20日肆虐金門縣及澎湖縣等地 ,造成林地災損,董章治見可藉辦理復舊標案,將造林推行 小組查定核定底價洩漏予林春雄等人,換取林春雄等人交付 賄賂,以圖私利,竟與許乃輝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聯絡,並 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 許乃輝蔡光進吳文達謝宗銘則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或不正利益之犯意;林春雄林坤木則基於交付賄賂之犯 意聯絡,由董章治通知許乃輝回報災損情形,於林務局核准 復舊預定案後,再由許乃輝將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洩 漏予林春雄等人,以供林春雄等廠商議價使用,而為下列各 節行為:
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經過:
董章治於99年9月27日至29日,至金門、澎湖等地勘查災 損情形後,將相關災損數據交付許乃輝許乃輝編畢復舊 預定案後,由造林推行小組於同年10月12日檢具復舊預定 案函送林務局,經林務局於同年11月3日函准辦理,造林 推行小組於同年11月5日將許乃輝編製之施工變更議定書 及查定核定底價表等函呈林務局,董章治即簽請呈送授權 人員核定底價如附表八所示,林務局遂於同月9日函請屏 東林管處通知廠商辦理議價手續,由屏東林管處公告於99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辦理議價。而許乃輝則於本標案函報 林務局核定之99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將查定核定底價表 交付予林春雄,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林春雄取 得查定核定底價表後,即與林坤木於99年11月21日,邀集 林斌漢、劉福地、陳企湖、陳盛豪、顏淳清、陳義孝,至 林坤木上開住處開會討論標案事宜,其等於會中約定林春 雄及林坤木將各該標案之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告知 林斌漢等人,林斌漢等人則繳交得標金額1成之款項為代 價。謀議既定,林春雄林坤木即在會中將查定核定底價 告知林斌漢等人,其等於翌(22)上午,前往屏東林管處 ,以所得知之造林推行小組查定核定底價為據,與屏東林 管處辦理本標案人員議價,分別標得如附表八所示標案。 於決標後數日,劉福地即依約繳交21萬、陳盛豪繳交9萬 元、顏淳清指示不知情之龍小慧繳交14萬元、林斌漢繳交 81,000元予林坤木;陳企湖繳交13萬元、陳義孝繳交15萬 元予林春雄林坤木再將上開收得款項之其中12萬元交付 林春雄
㈡交付、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經過:




董章治部分:董章治藉由勘查災損及洩漏查定核定底價 ,而收受不正利益及賄賂如下:
董章治於99年9月27日前來金門勘查災損當晚,基於 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要求貞成公司負責 人林斌漢及坤德公司負責人林坤木之女婿吳坤霖招待 其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酒作樂,林斌漢及吳坤霖為求 能順利承攬復舊標案,遂於當晚8時1分許起至翌(28 )日凌晨1時45分許,招待董章治至金寧鄉有女陪侍 之「高典酒店」飲宴,由林斌漢、吳坤霖分別支付消 費金額11,000元、18,600元,合計29,600元,由董章 治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收受之。 ②又董章治於99年11月22日至24日,以辦理造林育苗工 作事由,前往屏東林管處轄區出差,基於不違背職務 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於22日本標案開標下午某時許 ,要求盛吉公司負責人陳盛豪之女婿魏文進(所涉違 反政府採購法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招 待其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酒作樂,魏文進鑒於董章治 係標案主辦人,為求盛吉公司所承攬復舊標案能順利 進行,而於當晚9時10分至15分許起,招待董章治至 高雄市四維路有女陪侍之「常鶴香格里拉酒店」飲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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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吉綠美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德綠美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原行農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靖椿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