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號
LCDV,102,補,2,201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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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保安汽車輪胎企業行吳章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緒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39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108,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經扣除原
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9 日
民事法庭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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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緒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