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2年度,119號
CCEV,102,潮簡,119,201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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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張哲銘
      張修儒
被   告 洪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 已分別於同年2 月8 日、3 月1 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繳 費簡答表二紙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許丹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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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