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潮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澤全
黃澤福
黃恒安
張淑雯
兼上列 5人
訴訟代理人 黃澤勢
被 告 陳慶敏
陳慶豊
陳慶郁
陳淑媖
陳淑媛
陳淑胤
(以上六人係抵押權人陳曾枝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陳曾枝花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慶敏、陳慶豊、陳慶郁、陳淑媖、陳淑媛、陳淑 胤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 人除原告張淑雯係基於買賣關係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外 ,其餘原告皆係基於承繼被繼承人黃良之繼承關係而取得。 原告黃澤勢因從事工程事業,曾向訴外人陳曾枝花(即被告 之母)借貸週轉,遂由被繼承人黃良將系爭土地分別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陳曾枝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因15年不行使,其請求權時效屆已消滅,而 抵押權人於時效消滅完成後,逾5 年除斥期間仍未行使該抵 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之規定,系爭土地之抵押權應已消滅 ,然因抵押權人陳曾枝花於86年12月9 日死亡時,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權尚未消滅,而被告為其繼承人,因而繼承該抵押 權,自應先辦理抵押權之繼承登記後,再辦理塗銷抵押權登 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陳慶敏、陳慶豊、陳慶郁、陳淑媖、陳淑媛、陳淑胤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 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 權消滅,民法第880 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25 條前段所明定。本件原告主張 前開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繼承系統表 、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系爭土地 之抵押權存續期限如附表所示分別為72年7 月11日至73年1 月10日、72年12月23日至73年2 月23日及73年1 月21日至73 年8 月21日,登記日期亦分別為72年7 月12日、73年1 月13 日及73年1 月25日,則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應分別自72 年7 月12日、73年1 月13 日 及73年1 月25日起算,經15年 不行使而消滅,是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因抵押所擔保之債權 最遲已於88年1 月25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又依民法第880 條 之規定,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 權而消滅。
五、再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 處分其物權,故抵押權雖逾民法第880條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 而消滅,惟在消滅前如抵押權人之繼承人已繼承該抵押權時 ,則繼承人既已為抵押權人,自應就該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 記,始得准許為塗銷登記。本件原抵押權人陳曾枝花於系爭 土地抵押權消滅前即已死亡(死亡日期係86年12月9 日), 繼承人即被告於系爭土地抵押權消滅前即已因繼承而取得系 爭抵押權,成為系爭土地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自應就系爭土 地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始得為塗銷登記。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應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 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 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判決 確定時,視為其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本院自 不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附表:(土地抵押權標示)
土地坐落:屏東縣恆春鎮槺榔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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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設定義│ 收件年期、字號 │ 存續期間 │
│ │ │(原告)│ │務人 │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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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黃澤勢 │被告之被│ │ 民國72年 │72年7 月11日至│
│ │ │黃澤全 │繼承人陳│ │屏恒字第003467號│73年1月10日 │
├──┤ │黃澤福 │曾枝花 │黃良 ├────────┼───────┤
│ 02 │ 146 │黃恒安 │ │ │ 民國73年 │72年12月23日至│
│ │ │張淑雯 │ │ │屏恒字第000145號│7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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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 │ │ │ 民國72年 │72年7 月11日至│
│ │ │ │ │ │屏恒字第003467號│73年1月10日 │
├──┤146-1 │同上 │同上 │同上 ├────────┼───────┤
│ 04 │ │ │ │ │ 民國73年 │72年12月23日至│
│ │ │ │ │ │屏恒字第000145號│7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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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 │ │ │ 民國72年 │72年7 月11日至│
│ │ │ │ │ │屏恒字第003467號│73年1月10日 │
├──┤146-2 │同上 │同上 │同上 ├────────┼───────┤
│ 06 │ │ │ │ │ 民國73年 │72年12月23日至│
│ │ │ │ │ │屏恒字第000145號│7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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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 │ │ │ │ 民國72年 │72年7 月11日至│
│ │ │ │ │ │屏恒字第003467號│73年1月10日 │
├──┤146-3 │同上 │同上 │同上 ├────────┼───────┤
│ 08 │ │ │ │ │ 民國73年 │72年12月23日至│
│ │ │ │ │ │屏恒字第000145號│7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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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174 │同上 │同上 │同上 │ 民國73年 │73年1 月21日至│
│ │ │ │ │ │屏恒字第000322號│同年8 月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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