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黃胤鴒
被上訴 人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0,6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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