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2年度,21號
SDEV,102,沙補,21,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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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21號
原   告 張仕政
被   告 心如大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資育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核
  其性質,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而原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主
  張每月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且於101年11月30
  日遭被告解僱時,年約44歲餘,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
  1項第1款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原告可工作期間已超
  過10年,按首揭規定,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為540萬元(45,000元×12月×10年=540萬)。
三、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元。」、第3
  項「被告應給付45,000元。」。此二項之請求均係以兩造間
  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而訴請被告給付薪資、春節福利獎
  金等,此部分與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利益實質同一,不另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5,550元。
五、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0年4
  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
  1日施行)。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給付工資
  等訴訟,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故應暫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22,775元(計算式:
  45,550÷2=22,775,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
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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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心如大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