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潘蘭清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
38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