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239號
原 告 屠宥恁
被 告 酷玩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里○○ ○道○段000 號10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 紙在 卷可憑,又本件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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