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2年度,10號
TYEV,102,桃勞小,10,201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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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詹文忠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原告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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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