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何復靈
相 對 人 賴雅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苗栗縣西湖鄉○○村○○00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