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梁貴邦
許福村
被 上訴 人 黃明香
黃光道
呂素珠
呂俊興
吳慶霖
楊政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
,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
向本庭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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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應 繳 納│
│ │(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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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貴邦 │130,000元 │1,995元 │
├────┼──────┼──────┤
│許福村 │130,000元 │1,9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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