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0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吉祥
被 告 林昌斌
林自立
林自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潘明彥律師
陳稚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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