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0年度,1480號
TYEV,100,桃小,1480,2013032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480號
原   告 楊源清
被   告 首席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雁鴻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法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主張抵銷後已無需支付工程款予原告,且被告 另於本院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即100 年司桃簡調字第 622 號),因認被告得否行使抵銷抗辯應以上開事件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於上開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之必要,並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訴 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而終結,有院民事庭101 年 度簡上字第126 號判決1 份在卷可證,是原告聲請本院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將原裁定 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1/1頁


參考資料
首席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