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證契約無效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重訴字,102年度,1號
SYEV,102,營重訴,1,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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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蘇鴻麟
      蘇淑君
      蘇守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間請求確認保證契約無效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
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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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