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蘇鴻麟
蘇淑君
蘇守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間請求確認保證契約無效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
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