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捷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15,300 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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