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蘇鴻麟
蘇守政
蘇淑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102 年度營重訴字第
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需扶養教育未成年 子女,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聲請人三人之財產查詢清單 、戶籍謄本等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 簡易庭102年度營重訴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再由原告提 起之上開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 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