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添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將軍區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451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