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訴字,100年度,5號
SYEV,100,營訴,5,2013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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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訴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顏賜全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楊孔昭
訴訟代理人 沈宜錦
      蘇琬淯
      陳怡彰
被   告 黃光裕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複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黃澤源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郭黃玲珠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惠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緣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瑾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梓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淑瑱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首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原判決結論欄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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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