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訴字第5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訴訟代理人 顏賜全 凃禎和律師被 告 楊孔昭訴訟代理人 沈宜錦 蘇琬淯 陳怡彰被 告 黃光裕即黃振煌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複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被 告 黃澤源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郭黃玲珠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惠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緣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瑾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梓即黃振煌之繼承人被 告 黃淑瑱即黃振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首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原判決結論欄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