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2年度,19號
PCEV,102,板聲,19,201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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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士緯
相 對 人 毛山
      李滿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毛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9日101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毛山 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毛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 請人計算書所列本票裁定非訟事件費1000元及支付命令聲請 費溢列500元(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為500元,計算書誤列為 1000 元)部分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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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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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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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2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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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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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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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