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252號
PCEV,102,板簡,252,2013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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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52號
抗 告 人 余月桂
訴訟代理人 陳盛謙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羅志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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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