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52號抗 告 人 余月桂訴訟代理人 陳盛謙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羅志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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