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461號
PCEV,102,板小,461,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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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4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被   告 鄭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4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3 月25日下午1 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 01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 49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2, 5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一:
┌──────────────────────────┐
│新臺幣19, 910元部分自民國92年5月31日起至民│
│國92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
附表二:
┌──────────────────────────┐




│新臺幣19, 961元部分自民國93年1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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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