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00號
上 訴 人 市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年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肆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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