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1年度,25號
PCEV,101,板勞簡,25,2013031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韓思徑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6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5,21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