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秩聲字第6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周氏玉碧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102年2月2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新北警中二社字第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
二、本件聲明人甲○○○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 明屬實:
㈠現場平面圖。
㈡證人黃俊肇於警訊中之證言。
㈢有性交易所得現金新台幣1200元(黃俊肇交付)扣案為證 。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裁處罰鍰新台幣1500元,於法並無不合。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指摘原處分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