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張啟端
張炳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682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 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11 日及102年1月14日分別送達二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