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至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吳錦河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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