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
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榮廣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苗木補植費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聲
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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