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一二號
原 告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黃淑裕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叁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仟叁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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