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0年度,512號
SYEV,90,營簡,512,2001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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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一二號
  原   告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黃淑裕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叁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仟叁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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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