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0年度,250號
SYEV,90,營簡,250,200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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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五0號
  原   告 躍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清泉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耀
  訴訟代理人 艾家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四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混凝土,貨 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三千元,被告並簽發同額之支票一紙,惟屆期提示 竟遭退票,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兩造達成和解,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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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躍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