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五0號
原 告 躍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清泉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耀
訴訟代理人 艾家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四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混凝土,貨 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三千元,被告並簽發同額之支票一紙,惟屆期提示 竟遭退票,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兩造達成和解,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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