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鴻儒
吳旭棋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駕駛車號NV-六七 九三號自小客車,行經台南市○○路○段二二八號附近,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