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0年度,241號
SYEV,90,營小,241,200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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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台南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叁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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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