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2年度,1312號
TPSM,102,台上,1312,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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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二號
上 訴 人 萬科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
上訴字第六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
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九八號、一00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一四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萬科蘭有其事實欄所載之販賣毒品海洛因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二罪刑(均量處有期徒刑)之判決,駁回其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就如何認定上訴人有販賣毒品營利之意圖,於理由內已為說明,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經驗之合理判斷,至實際獲利若干,無礙其有本件販賣毒品犯行之認定。此外上訴意旨僅泛謂其與周帛江係好友關係,二次交易非屬中、小盤,不構成販賣之罪云云,而為事實之爭辯,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該部分之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科刑判決,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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