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號
上 訴 人 楊蕙鎂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
華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
第一一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
偵字第二七三0、四二二0、四五七七號,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
六一0號【第一審及原判決漏列後二字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楊蕙鎂不服第一審關於論其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三罪(即第一審判決附表三編號14、16、17),分別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六月,及為相關從刑之宣告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情形,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上訴人其餘有罪部分所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原審裁定駁回在案)。上訴意旨略稱:共同正犯何乾坤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然第一審對上訴人量處之刑並未較何乾坤為輕,自屬違法,此外並請求調查相關證據云云。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一節,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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