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
民國102年2月2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蔡翠雲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何娜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楊邱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8 月1 日經訴字第101061095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9年2 月5 日以「安全勾結構」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02404號進行形式審查 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8640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 利)。嗣參加人於99年9 月24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 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2月27日(100) 智專三 (一)02060字第100211752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 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後,經被 告於101 年3 月21日以(101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 120266570 號函自行撤銷前揭處分,並重為審查,以101 年 3 月21日(101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120266610 號 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8 月1 日經訴字第1010 610950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若認定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主張: ㈠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新型內容〕所載可知,其目的是 要提供一種安全勾結構,其之鎖桿機構之設計能易於組裝, 避免重複組裝的問題。準此,依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可知系爭專利係藉由彈性元件(22)的一第一定位端 (221) 彎折穿插於該定位孔213),使得彈性元件(22)固定於 穿套部(911) ,令組裝者組裝過程中,當穿套鎖筒(23)與固
定桿(91)相互分離後,彈性元件(22)不會因穿套鎖筒(23)之 拆卸而自固定桿(91)上脫落。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舉發證據2 (中華民國 新型專利公告號M367985 )具備進步性: ⒈由舉發證據2 說明書第4 頁:「按,習知之ㄧ種安全勾結構 ,其封閉桿(50)係於穿套部(53)設有一旋動彈簧(55),且該 旋動彈簧(55)之固定端(551) 係插伸固定於穿套部(53)之定 位孔(531) ,並以另一側之定位端(552) 由套筒(60)之穿設 槽(62)卡嵌定位於定位槽(621) 中,令該旋動彈簧(55)於旋 轉作動時容易與定位槽(621) 摩擦而損傷」、第3 圖及第15 圖可知,舉發證據2 所要解決之技術問題是關於習知技術中 水平設置之定位端容易在作動時和定位槽摩擦而產生損傷, 因此舉發證據2 提出一種安全勾之定位端為向上、下兩側延 伸垂直,以解決在先前技術中水平設置之定位端所發生之摩 擦損傷之缺失。
⒉承上可知,舉發證據2 並未提供任何教示給予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使用水平設置之定位端,反而是建議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使用垂直設置之定位端,不要使 用水平設置之定位端,由此可證,舉發證據2 並未提供動機 給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垂直設置之定位端置 換為水平設置之定位端,故原處分認為證據2 中二結構予以 排列組合之簡單變化,而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顯能 輕易完成者云云,其認事用法過於率斷,而顯不可採。 ⒊舉發證據2 之安全勾之定位端為上下側延伸設置,在組裝時 ,需先將彈性件(24)的定位端(241) 對準插入穿套部(23)上 方的定位孔(231) ,使彈性件(24)先套設於穿套筒(30)外, 接著再將穿套筒(30)套設於彈性件(24)與固定桿(20)外,然 而,在套設的過程中,若未順利將彈性件(24)的定位端(241 ) 對準插入穿套部(23)上方的定位孔(231) 中時,則需將安 全勾拆卸重新組裝一次,常常在重新組裝時,發生彈性件(2 4)即跟隨穿套筒(30)自穿套部(23)上脫落,造成組裝程序複 雜、費時。因此,系爭專利乃提出一種安全勾結構改良,將 安全勾之彈性元件之第一定位端(221) 改良為彎折插設於固 定桿(21)之穿套部(212) 緣面上的定位孔(213) ,使彈性元 件(22)固定於穿套部(212) 外的結構設計,使組裝者在組裝 過程中,當使用者將穿套鎖筒(23)與固定桿(21)分離時,彈 性元件(22)不會隨穿套鎖筒(23)的拆卸自固定桿上脫落,因 此,系爭專利可以改良舉發證據2 彈性元件易在組裝過程中 脫落之缺失。是以,系爭專利相較於舉發證據2 確實具有顯 著功效。
⒋依被告所公佈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3. 6節審查注意事項 可知,原處分顯然在參酌舉發證據2 及系爭專利之後對系爭 專利產生後見之明,進而率斷認定系爭專利彈性件之定位端 結構為舉發證據2 所能輕易完成。是以,原處分實有認事用 法之違誤。
㈢依被告所公佈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3.6 節審查注意事項 :「獨立項之發明具進步性時,其附屬項當然具進步性。」 ,可知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備進步性之前提下 ,依附於其之附屬項第2 至6 項亦具備進步性。 ㈣依舉發證據2 說明書第4 頁記載,舉發證據2 的習知技術是 藉由旋轉彈簧和壓縮彈簧之組合來使套筒於封閉桿上作動後 達到回復原位之狀態,可知舉發證據2 的習知技術並不是使 用單一彈性元件來達成使套筒作動後回復原位之目的,又依 舉發證據2 說明書第5 頁所載,可知,舉發證據2 的習知技 術並無法克服因人工組裝熟練度所造成組裝困難度提高之缺 失的問題。然而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圖可知,系爭專利是 採用單一彈性元件來達成使套筒在固定桿上作動回復原位之 狀態,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可知,系爭專利利用彈性 元件的一第一定位端(221 )彎折穿插於該定位孔(213 ) ,可克服彈性元件隨穿套鎖筒的拆卸而自固定桿上脫落之問 題,以避免因人工組裝熟練度的問題,所帶來組裝困難度提 高之缺失,因此,舉發證據2 的習知技術提及旋動彈簧(55 )之固定端插設於穿套部(53)壁緣之定位孔(531 ),但 舉發證據2 的習知技術顯然不能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技術 問題,故系爭專利彈性元件的一第一定位端(221 )彎折穿 插於該定位孔(213 )之技術特徵並未揭示於舉發證據2 的 習知技術中。
㈤舉發證據2 和舉發證據2 的習知技術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不具進步性:
⒈依被告最新公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3.4.1 節記載:「進 步性之判斷步驟」:「(d )相關先前技術中已明確記載或 實質隱含關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通常其結合係 屬明顯;惟若相關先前技術中具有排除與其他相關先前技術 結合之教示,得認定其結合並非明顯」可知,若先前技術彼 此間存在相反教示之關係,則發明相較於此等先前技術之組 合非屬明顯,而具備進步性。
⒉舉發證據2 所要解決之技術問題是關於習知技術中水平設置 之定位端容易在作動時和定位槽摩擦,產生損傷之缺失,準 此,舉發證據2 和舉發證據2 的習知技術彼此間存在相反教 示之關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酌舉發證據
2 和舉發證據2 的習知技術後,並不會因此得到動機將舉發 證據2 的垂直設置之定位端的彈性元件,改變為具有一端為 水平設置之定位端之彈性元件,依被告最新公佈專利審查基 準,舉發證據2 和舉發證據2 的習知技術之組合對於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非屬明顯,故系爭專利具備進 步性。
⒊再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關於其創作效益之記載可知,系 爭專利利用彈性元件之第一定位端彎折插設於固定桿之穿套 部緣面上的定位孔,使彈性元件固定於穿套部外的結構設計 ,可令使用者不論在組裝時,或是在拆卸時,都無須顧慮到 是否會動到彈簧,彈簧是否會掉落之問題,也無須因此被限 制住只能採用水平方式組裝,而不能採用垂直方式組裝,足 認系爭專利確實改良且減少因人工組裝熟練度的問題,所帶 來組裝困難度提高之缺失。
⒋承上,舉發證據2 確實教示並揭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不要使用水平設置之定位端之彈性元件,反而是教示 使用垂直設置之定位端的彈性元件,故系爭專利所請相較於 舉發證據2 和舉發證據2 的習知技術之組合具備進步性。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證據2 說明書第3 頁所揭露之「…其旋動彈簧(55)之上、下 兩側亦分別延伸有固定端(551) 及定位端(552) 」之說明( 見證據2 圖式第15圖),該固定端可插置於定位孔,而定位 端則可插置於定位槽,此種組裝已無須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第二定位端須對準定位孔之動作,自然隱含系 爭專利所欲解決之「未對準必須拆卸重新組裝的問題」。又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雖記載「上述結構設計在組裝時,需 先將彈性件(93)的一第一定位端(931) 對準插入於穿套部(9 11) 上方的定位孔(912) 中,使彈性件(93)先套設於穿套筒 (92)外。…。若未順利對準插入此定位孔(921) 時,則必須 再拆卸重新組裝一次」,惟證據2 說明書第8 頁所揭露之「 …且該彈性件(24)上端延伸之定位端(241 )係插伸置設於固 定桿(20)之定位孔(231) 中,並將穿套筒(30)由穿設槽(32) 端由下往上套設於固定桿(20)上,且該穿套部(23)套設之彈 性件(24)係以底側延伸之固定端(242) 插伸置設於容置槽(3 1)內擋靠端(311) 之定位孔(312) ,…」等文字說明,並未 提到固定端需對準定位孔,並同時參考證據2 第3 圖內檔靠 端上之定位孔,該定位孔之直徑之兩端幾乎同時碰到內擋靠 端之內、外徑,則彈性件底側延伸之固定端插置於定位孔, 無須事先對準,僅須將穿套筒左右旋轉,即可讓原抵壓於內 擋靠端(311) 上之固定端沿著內擋靠端上的軌跡左右移動而
掉落於定位孔中而無須拆卸重新組裝。故系爭專利之所欲解 決之問題及所能達到之功效,參考證據2 可輕易完成。實際 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 之差異在於系爭專 利彈性元件(22)之上、下端部於鎖桿機構(2) 與穿套鎖筒(2 3)固定,除了垂直方向插固,就是水平方向插固,此雖與證 據2 及證據2 之先前技術所揭示之結構,彈性元件之兩端均 為垂直方向及均為水平方向,不同,但將彈性件兩端均為垂 直或水平,改為一端垂直一端水平,此僅為證據2 技術手段 之簡單排列組合,即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解決問題的 技術手段及所能達到的功效均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 參考證據2 之說明書,顯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按審查基準3.3 進步性之審查原則之規定已載明進步性係以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予以比較,非僅將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對照先前技術之所欲解決之問題及目的比較 。另由審查基準第2-3-22頁之記載,更說明考量先前技術應 該綜合考量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特性上及可 預測的合理程度,則依據證據2 說明書之內容,綜合考量技 術領域、功能或特性以合理預測系爭專利之目的、功能及技 術手段,符合審查基準之規定。
㈢證據2 說明書已揭示彈性元件之兩端均為垂直方向及均為水 平方向之結構,將已知的垂直方向及水平方向予以簡單排列 組合,依據審查基準第2-3-22頁中(d) 從先前技術可預測申 請專利之發明的合理程度,其預測並無困難,且證據2 說明 書第3 頁所揭露之「…其旋動彈簧(55)之上、下兩側亦分別 延伸有固定端(551) 及定位端(552) 」之說明(見證據2 圖 式第15圖),該固定端可插置於定位孔,而定位端則可插置 於定位槽,此種組裝已無須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第二定位端須對準定位孔之動作,自然隱含系爭專利所欲 解決之「未對準必須拆卸重新組裝的問題」。
㈣原告所稱定位端須對準定位孔及彈性元件之兩垂直端之定位 端與定位孔之組裝問題,均未於證據2 說明書明確記載。比 對證據2 說明書第8 頁所揭露之「…且該彈性件(24)上端延 伸之定位端(241) 係插伸置設於固定桿(20)之定位孔(231) 中,並將穿套筒(30)由穿設槽(32)端由下往上套設於固定桿 (20)上,且該穿套部(23)套設之彈性件(24)係以底側延伸之 固定端(242) 插伸置設於容置槽(31)內擋靠端(311) 之定位 孔(312) …」說明,並未提到固定端須對準定位孔,並以所 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考證據2 圖式第3 至5 圖之內檔 靠端上之定位孔,該定位孔之直徑之兩端幾乎同時碰到內擋
靠端之內、外徑,則彈性件底側延伸之固定端插置於定位孔 ,無須事先對準,僅須將穿套筒左右旋轉,即可讓原抵壓於 內擋靠端(311) 上之固定端沿著內擋靠端上的軌跡左右移動 而掉落於定位孔中,此為合理推論。至於原告另稱證據2 在 組裝時,需先將彈性件(24)的定位端(241) 對準插入於穿套 部(23)上方的定位孔(231) ,使彈性件(24)先套設於穿套筒 (30)外,接著再將穿套筒(30)套設於彈性件(24)與固定桿(2 0)外,然而,在套設的過程中,若未順利將彈性件(24)的定 位端(241) 對準插入於穿套部(23)上方的定位孔(231) 中, 則需將安全勾拆卸重新組裝1 次,此等步驟並無法與證據2 說明書第8 頁內容所配合。
㈤證據2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4 行記載「該封閉桿為使能與套 筒達到上下滑動及左右旋動之回復位移,係分別於穿套部及 套合部各設有一旋動彈簧及壓縮彈簧,令該套筒藉由旋動彈 簧及壓縮彈簧之設置而於封閉桿達到回復之狀態,而該結構 之組成卻造成成本之增加,亦造成該封閉桿與套筒間之組設 步驟較為不易且繁雜,此乃為本創作欲解決之技術問題點者 。」,且證據2 第4 圖揭示將該先前技術之旋動彈簧(55)及 壓縮彈簧(56)合併成一彈性件(24)之技術手段,故原告所稱 將證據2 之旋動彈簧和壓縮彈簧改為單一彈簧並非系爭專利 所獨創,證據2 復揭示相同結構與類似欲解決問題,又將固 定端及定位端二端均為水平(證據2 第15圖)或垂直(證據 2 第4 圖)改為一端水平一端垂直僅為簡單的排列組合,為 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彈性 元件之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雖原告陳稱「…當第二定位端 (222) 無法順利對準定位於穿套鎖筒(23),組裝者將穿套索 筒(23)與固定桿(21)相互分離後,…」,惟固定桿(21)套入 穿套鎖筒(23)時就已經看不到第二定位端(222) 及定位穿孔 (231) ,更不用說要對準二者,實際上也無須對準二者,僅 須將固定桿(21)相對穿套鎖筒(23)旋轉,第二定位端(222) 自然會掉入定位穿孔(231)(見原答辯理由最後一段內容) , 相較於系爭專利所稱第二定位端(222) 須對準定位穿孔(231 ) ,若二者未對準則須將固定桿(21)拔離開穿套鎖筒(23)重 新對準,此種做法反而是增加組裝的困難度,而非如系爭專 利所稱的改善組裝困難度。
㈥原舉發審定係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 之專利規定為依據,而非最新公布之專利法。又舉發證據2 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關於習知技術中水平設置之定位端容 易在作動時和定位槽摩擦,產生損傷之缺失,實際上,該段 文字僅針對定位端(552) 提出應改善的問題,而未對固定端
(551)做任何教示,反而在系爭專利申請日前之通常知識者 ,參考證據2 之欲解決之技術問題點,除證據2 所揭示之技 術手段,即固定端及定位端,二端均為水平或均為垂直外, 該固定端及定位端之排列組合就剩下保留該證據2 先前技術 的水平固定端(551) ,再結合改良後證據2 之垂直固定端(2 42) (見第4 圖),而完成系爭專利,該證據2 先前技術之 水平固定端(551) 與證據2 之垂直固定端(242) ,彼此間並 未存在相反教示的關係,反而是依據證據2 內容之提示,做 證據2 及其先前技術的簡單排列組合,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原告雖陳採直立方式安裝,拆卸時會造成彈性件脫落,惟事 實上在組裝的時候也可以採水平的方式組裝,在拆卸時完全 不會去動到彈簧,如果有需要拆卸的話,也可以採取水平的 方式進行組裝,彈性件完全不會受到影響而掉落。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限定該穿套鎖筒23可旋轉的套 設於該固定桿於該彈性元件外,該彈性元件的第一、第二定 位端定位於該穿套鎖筒內部,既然系爭專利的穿套鎖筒於組 裝時是可以旋轉的,讓彈性元件的第二定位端順利插入穿套 鎖筒內部,是否也表示證據2 第三圖的穿套筒在組裝時也能 進行旋轉,讓彈性件24的固定端242 更容易對準穿套筒30的 定位孔31的插入,既然證據2 在組裝時也能旋轉,也就沒有 系爭專利所述的在彈簧組裝時,若沒有順利對準穿套筒中的 定位孔,就要把整個彈簧拆下來重新裝設1 次,既然證據2 沒有這些問題,故系爭專利針對證據2 所欲改良的技術問題 點自然就沒有存在,系爭專利不應被准許。
㈢如前所述,系爭專利的穿套鎖筒於組裝時是可以被旋轉的, 既然能夠被旋轉,證據2 第3 圖的穿套筒也能被旋轉,不必 在將穿套筒拆卸下來的前提下完成彈簧的組裝,則系爭專利 的創作動機在證據2 中已不復見,系爭專利確實無法達到其 所述的功效。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9年2 月5 日,核准公告日為99年8 月 1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進步性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 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 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固為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惟如其新型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 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明定。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為一種安全勾結構,包含一環勾體及一鎖桿機構。 鎖桿機構包括一固定桿、一彈性元件及一穿套鎖筒,固定桿 形成一抵靠部及一穿套部。穿套部的緣面設有一定位孔,彈 性元件套設於穿套部外,且彈性元件的一第一定位端彎折穿 插於定位孔,使彈性元件固定於穿套部外。穿套鎖筒可旋轉 的套設於固定桿與彈性元件外,彈性元件的一第二定位端定 位於穿套鎖筒內部。由彈性元件固定於固定桿的穿套部上, 避免組裝拆卸時彈性元件隨穿套鎖筒的拆卸自固定桿上脫落 ,而造成需重複組裝的問題。其主要圖式如附件一所示,其 中第一圖為習知安全勾結構的部份立體分解圖(即證據2 安 全勾結構),第二圖為系爭專利的立體組合圖、第二A 圖為 第二圖之2-2 方向剖視圖,第三圖為系爭專利的立體分解圖 ,第四圖為系爭專利的另一立體分解圖,第五圖、第六圖分 別為系爭專利鎖桿機構的作動示意圖㈠、㈡。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 屬項,內容如下:
第1 項:一種安全勾結構,包含:一環勾體(1) ,其形成一 勾合空間(11),且該環勾體的一端部為一樞設部(1 2),另一端部為一承靠部(13);及一鎖桿機構(2 ) ,組合於該環勾體(1) ,且可在一開鎖位置及一閉 鎖位置間移動,該鎖桿機構(2) 位在開鎖位置開啟 該勾合空間(11),該鎖桿機構(2) 位在閉鎖位置關 閉該勾合空間(11),該鎖桿機構(2) 包括有一固定 桿(21)、一彈性元件(22)及一穿套鎖筒(23),該固 定桿(21)形成相連接的一抵靠部(211) 及一外徑小 於該抵靠部的穿套部(212) ,該穿套部的自由端部 樞接於該樞設部(12),使該抵靠部可移動的與該承 靠部(13)相互配合卡掣,該穿套部的緣面設有一定 位孔(213) ,該彈性元件(22)套設於該穿套部(212 ) 外,且該彈性元件的一第一定位端(221) 彎折 穿插於該定位孔(213) ,使該彈性元件固定於該穿 套部(212) 外,該穿套鎖筒(23)可旋轉的套設於該 固定桿(21)與該彈性元件(22)外,該彈性元件(22) 的一第二定位端(222) 定位於該穿套鎖筒(23)內部 。
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安全勾結構,其中該 穿套鎖筒(23)內形成一定位穿孔(231) ,該彈性元
件的第二定位端(222)穿插定位於該定位穿孔內。 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安全勾結構,其中該 彈性元件為一扭力彈簧。
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安全勾結構,其中該 穿套鎖筒(23)設有一凹口(232) ,該抵靠部(211) 形成一與該環勾體的承靠部(13)卡入配合的卡入槽 (214) ;該鎖桿機構(2) 位在閉鎖位置,該承靠部 (13)位於該卡入槽(214)內,該穿套鎖筒(23) 擋止 該承靠部(13);該鎖桿機構(2) 位在開鎖位置,該 固定桿(21)的卡入槽(214) 與該穿套鎖筒(23)的凹 口(232) 與該承靠部(13)脫離。
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2 項所述之安全勾結構,其 中該環勾體的表面固附有一層的烤漆層(3) 。 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安全勾結構,其中該 烤漆層為液體烤漆或粉體烤漆所構成的層體。
㈣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證據2 為西元2009年11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98210552號「安 全勾結構改良」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 2 月5 日),為一種安全勾結構改良,其包含有:一勾具本 體、一固定桿及一穿套筒所組合而成,其固定桿中段位置處 係向內漸縮形成一穿套部,並配合套有一彈性件,該彈性件 之上、下兩側係分別延伸有定位端及固定端,且該穿套部之 上抵靠端係穿設有一定位孔,以供彈性件一側之定位端插伸 固定,而容置槽內部適當處係限縮設有一擋靠端,該擋靠端 之一適當處係貫設有一定位孔;其中,彈性件上、下兩側延 伸之定位端及固定端係分別配合插設固定於固定桿之定位孔 及穿套筒內部之定位孔,令該彈性件之定位端或固定端並非 裸露於穿套筒外,令該彈性件使用上較不易與空氣接觸而減 少生鏽之狀態,以增加該安全勾使用之時限者。其主要圖式 如附件二所示,其中第3 圖為證據2 之立體分解圖,第5 圖 為證據2 之穿套筒往上作動於固定桿並壓縮彈性件之作動示 意圖,第6 圖為證據2 之穿套筒於固定桿上旋轉作動並旋動 彈性件之作動示意圖,第15圖及第15-1圖為證據2 專利說明 書揭露的習知技術。
㈤證據2 及證據2 說明書揭露的先前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為一種安全勾結構,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 特 徵已如上述,又依系爭專利新型說明第3 頁〔先前技術 〕第2 段起「例如中華民國新型M367985 專利案(申請號: 00000000)即揭露一種安全勾結構,如第一圖所示,其揭露
出一勾具本體(圖略)、一固定桿(91)及一穿套筒(92)。固 定桿(91)的中段內縮形成有穿套部(911) ,並配合套有一彈 性件(93)。固定桿(91)更設有一定位孔(912) 而位於穿套部 (911 ) 的頂端上方,穿套筒(92)更設有一沿軸向而貫穿的 定位孔(921) ,穿套筒(92)即係套設於固定桿(91)外。上述 的結構設計在組裝時,需先將彈性件(93)的一第一定位端(9 31) 對準插入於穿套部(911) 上方的定位孔(912) 中,使彈 性件(93)先套設於穿套筒(92)外。之後,再將穿套筒(92)套 設於彈性件(93)與固定桿(91)外,然在套設的過程中,彈性 件(93)的一第二定位端(932) 需對準插入於穿套筒(92)中的 定位孔(921) 中。若未順利對準插入此定位孔(921)時,則 必需再拆卸重新組裝一次,但將穿套筒(92)拆下時,彈性件 (93)即跟隨穿套筒(92)而自穿套部(911) 上脫落,造成組裝 者往往需再依序重複組裝彈性件(93)於固定桿(91)上,再組 裝穿套筒(92)的組裝工序,造成組裝工時浪費,尤其是因人 工組裝技術熟練度的問題點,此結構設計易有提升組裝的困 難度與時間上之缺失。緣是,本創作人感上述之缺失可改善 ,乃潛心研究並配合學理之運用,終於提出一種設計合理且 有效改善上述缺失之本創作。」,是以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主要係提供一種安全勾結構,其在於使鎖桿機構的結構設 計能提供易於組裝減少因人工組裝技術熟練的外在因素,造 成需重複組裝的問題,具有降低工時與成本的功效。為達上 述之目的,系爭專利提供一種安全勾結構,包含一環勾體一 鎖桿機構。上述環勾體形成一勾合空間,且環勾體的一端部 為一樞設部,另一端部為一承靠部。鎖桿機構包括有一固定 桿、一彈性元件及一穿套鎖筒,固定桿形成相連接的一抵靠 部及一外徑小於抵靠部的穿套部。穿套部的自由端部樞接於 樞設部,使抵靠部可移動的與承靠部相互配合卡掣,穿套部 的緣面設有一定位孔。彈性元件套設於穿套部外,且彈性元 件的一第一定位端彎折穿插於定位孔,使彈性元件固定於穿 套部外。穿套鎖筒可旋轉的套設於固定桿與彈性元件外,彈 性元件的一第二定位端定位於穿套鎖筒內部(參見系爭專利 新型說明第4 頁起〔新型內容〕之記載)。
⒉本件證據2 既為系爭專利新型說明所引用改良的先前技術( 見系爭專利第一圖所揭之習知安全勾結構) ,顯見系爭專利 係基於證據2 既有的技術水準所為之創作,而證據2 係一種 安全勾結構改良,其包含有:一勾具本體、一固定桿及一穿 套筒所組合而成,該勾具本體之一端係為樞設端,該樞設端 係由側邊貫穿設有穿設孔,而另一端則形成倒勾狀之扺靠端 ,一固定桿底部係形成具有一組設槽之組設端,並於兩側壁
貫穿設有一固定孔,而固定桿之頂端部則凹設有一卡固槽, 穿套筒係貫穿形成一具容置槽之中空管體,其穿套筒一側外 壁緣之上、下兩端係分別凹設有一穿設槽及穿伸槽,又該底 端穿伸槽另一側之壁緣係限縮設有滑槽,並於滑槽之行程末 端凹設有一定位槽,其特徵在於:固定桿中段位置處係向內 漸縮形成一穿套部,並配合套有一彈性件,該彈性件之上、 下兩側係分別延伸有定位端及固定端,且該穿套部之上抵靠 端係穿設有一定位孔,以供彈性件一側之定位端插伸固定, 而容置槽內部適當處係限縮設有一擋靠端,該擋靠端之一適 當處係貫設有一定位孔;其彈性件上、下兩側延伸之定位端 及固定端係分別配合插設固定於固定桿之定位孔及穿套筒內 部之定位孔,令該彈性件之定位端或固定端並非裸露於穿套 筒外,令該彈性件使用上較不易與空氣接觸而減少生鏽之狀 態,以增加該安全勾使用之時限者。是以,證據2 之勾具本 體(10)、勾合空間(13)、樞設端(11)、抵靠端(12) 、鎖桿機構、固定桿(20)、抵靠部(26)、穿套部(23) 、定位孔(231 )、彈性件(24)、固定端(242 )及穿套 筒(30)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環勾體( 1 )、勾合空間(11)、樞設部(12)、承靠部(13)、鎖 桿機構(2 )、固定桿(21)、抵靠部(211 )、穿套部( 212 )、定位孔(213 )、彈性元件(22)、第二定位端( 222 )及穿套鎖筒(23)構件之主要技術特徵。至於系爭專 利就證據2 的結構設計在組裝套設的過程中,因彈性件(24 )之定位端(241) 及固定端(242) ,無法同時分別有效地對 準固定桿(20)端緣之定位孔(231) 及穿套筒(30)中,造成組 裝工序重覆,工時浪費之問題,所採之技術手段,亦即有別 於證據2 之技術特徵,主要是將其彈性元件(22)的第一定位 端(221) 「彎折」並穿插於鎖桿機構(2 )穿套部(21 2) 緣面的定位孔(213) ,使彈性元件固定於穿套部外,而彈性 元件的第二定位端(222) 定位於穿套鎖筒內部(見系爭專利 第三圖所揭立體分解圖),利用該彈性元件(22)第一定位端 (221)彎折的構造特徵,將其穿插於該固定桿(21)穿套部緣 面之定位孔(213) ,如是該彈性元件(22)於組裝時可免脫落 ,不致造成工序重覆,工時浪費的情況發生。
⒊惟上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有別於證據2 之技術特 徵部分,已為證據2 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先前技術(見證據 2 第15圖之習知分解圖) 所揭露,該習知安全勾結構的旋動彈 簧(55)之固定端(551) 亦揭露有彎折的構造特徵,且係用以 穿插封閉桿(50)緣面之定位孔(531) ,是以該旋動彈簧(55) 於組裝時亦可免脫落,不致造成工序重覆,工時浪費的情況
發生。而由證據2 新型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所欲解決 之技術問題)所載「按,習知之一種安全勾結構,其封閉桿 係於穿套部設有一旋動彈簧,且該旋動彈簧之固定端係插伸 固定於穿套部之定位孔,並以另一側之定位端由套筒之穿設 槽卡嵌定位於定位槽中,令該旋動彈簧於旋轉作動時容易與 定位槽摩擦而損傷,且定位槽係使旋動彈簧裸露於空氣中而 容易造成生鏽,亦容易由該定位槽處卡設髒污使作動不易, 形成使用上之缺失者。」,可知證據2 係在改良該習知安全 勾結構的旋動彈簧(55)之固定端(551) 容易與定位槽摩擦而 產生損傷的問題,惟該證據2 之習知安全勾結構,已揭露一 種利用彎折的彈簧固定端作為與封閉桿穿套部緣面的定位孔 插伸固定的組裝技術。準此,基於證據2 及證據2 說明書揭 露的先前技術,皆屬系爭專利相同技術領域,且證據2 之習 知技術已揭露系爭專利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面臨安全勾結構組裝上的問題時,應 有合理組合證據2 及證據2 說明書揭露的先前技術內容之動 機,藉以解決如是組裝上的問題,既然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主要的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有別於 證據2 之技術特徵亦為證據2 新型專利說明書的先前技術( 第15圖之習知分解圖之旋動彈簧(55))所揭露,是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 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 及證據2 說明書揭露的先前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附屬項,係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安全勾結構, 其中該穿套鎖筒(23)內形成一定位穿孔(231) ,該彈性元件 的第二定位端(222) 穿插定位於該定位穿孔內。惟查證據 2 之穿套筒(30)內亦形成一定位孔(312) ,可供該彈性件(24) 的固定端(242) 穿插定位於該定位孔(312) 內(見證據2第5 、6 圖)。是以,證據2 亦揭露上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2 及證據2 說明書揭露的先 前技術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承上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亦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2 及證據2 說明 書揭露的先前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亦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 及證據2 說明書揭露的先前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附 屬項,係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安全勾結構,其
中該彈性元件為一扭力彈簧。惟證據2 之彈性件(24)亦為具 有扭力的彈簧,是以證據2 亦揭露上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3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2 及證據2 說明書揭露的 先前技術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項不具 進步性,有如前述,承上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3 項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2 及證據 2 說明書揭露的先前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故不具進步 性。
㈧證據2 及證據2 說明書揭露的先前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附 屬項,係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安全勾結構,其 中該穿套鎖筒(23)設有一凹口(232) ,該抵靠部(211) 形成 一與該環勾體的承靠部(13)卡入配合的卡入槽 (214);該鎖 桿機構(2) 位在閉鎖位置,該承靠部(13)位於該卡入槽(214 ) 內,該穿套鎖筒(23)擋止該承靠部(13);該鎖桿機構(2) 位在開鎖位置,該固定桿(21)的卡入槽(214) 與該穿套鎖筒 (23)的凹口(232) 與該承靠部(13)脫離。惟由證據2 所揭露 之該穿套筒(30)亦設有一凹口型的穿設槽(32),該固定桿(2 0)抵靠部亦形成一與該勾具本體(10)的扺靠端(12)卡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