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號
IPCM,102,附民,1,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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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子為   
複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李恩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 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98條規定,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二、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又起訴違背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 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 明文。職是,訴訟標的經民事案件起訴判決確定後,就同一 訴訟標的起訴之另案民事案件,其程式自有不合。又按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一事不再理,為訴訟法 上之大原則,故就確定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之法律關係,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其當事人兩造如係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之人,法院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最高法院32年度附 字第495 號判例參照。
三、原告於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 號刑事案件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明知「adidas」商標圖樣,業經德商 阿迪達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 專用權,經核准使用於各種運動衣褲、運動訓練衣褲類商品 ,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 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 而陳列、輸出或輸入。竟與林0000基於共同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之犯意,先由林0000取得仿冒商標商品後,由被告提供其 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之「0000000000」帳 號、以及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公司 帳戶)等,於民國100 年3 月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以被告前開申請之「0000000000」帳號,在 該網站中張貼標題為:「【蘋果女孩】Adidas Originals愛



迪達三葉草甜心白色蝴蝶結愛心東京限定一元起標」之販售 仿冒上開商標運動外套之拍賣訊息,並於拍賣網頁中提供上 開被告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及中華郵政公司帳戶,俾消費 者聯絡及匯款之用。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並聲明請求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前 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被告應將侵害原告商標權 情事之刑事判決全文內容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全文內容 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10號細明體字體,登載於自 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 頁各1 日。
四、經查,原告曾就同一事實,於101 年7 月16日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 12號),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同前述其在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為之聲明。經該院以被告被訴違反商標 法案件,業經該院以101 年度智易字第3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駁回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該判決於101 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見該院10 1 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卷第13至16頁),原告未於法定期間 內上訴而確定,以上有該案卷宗可稽。而本件係原告於102 年2 月2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102 年度附民字 第1 號卷第1 頁),所主張之事實,與前揭原告在原審提出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一,查原告先後提起之兩件訴訟,均 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而為主張,當事人、訴訟標的所由之 基礎事實及聲明亦均相同,應認屬同一事件。從而,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102 年度附民字第1 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既判力效 力所及,原告自不得再就同一事件起訴對被告為請求。從而 ,原告之訴因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 依法駁回其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98 條、第502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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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