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86號
原 告 蘭潭DC-C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國樑
訴訟代理人 謝秋賢
被 告 葉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應就被告於102年2月7日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即答辯狀)提出書狀表示意見,並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