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龍興藝術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16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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