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993號
STEV,101,店簡,993,201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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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93號
原   告 王秉超
      王秉策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秉勛
被   告 蔣松玉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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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