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93號原 告 王秉超 王秉策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秉勛被 告 蔣松玉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