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1年度,573號
STEV,101,店小,573,2013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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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原   告 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坤
被   告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向原告訂購樓梯100片 及連接棒300支,價金新台幣(下同)175,875元,連接棒由被 告自行載回,樓梯由原告於10月24日載送至被告公司倉庫由 被告簽收無誤,原告於10月底結帳並將發票寄送予被告,被 告也將發票報帳,卻遲未付款,原告於11月底再三向被告催 收帳款,被告遂於101年2月1日寄送一張票面金額100,000元 之支票予原告,惟仍餘75,875元未清償。經原告於2月8日以 存證信函限被告於2月29日前付清積欠貨款,被告仍置之不 理。被告雖稱契約上約定之階梯的寬度為45公分,惟原告公 司的鐵板有兩種寬度,一種是350米厘,一種是450米厘,都 是包含鐵管的寬度,350米厘的面板實際寬度是260米厘,45 0米厘的面板實際寬度是350米厘,被告法定代理人至原告公 司看過貨後才下訂單的,給付並無瑕疵,伊給被告的是標準 的350米厘寬度,雖契約上是450米厘寬度,是包含了兩側鐵 管桿上去之後再加上面板的寬度。原告有告知被告不合用可 以退回來,但被告一直推說會付款。主張給付無瑕庛,且被 告如有任何的異議,應於收貨日起7日內,或收到帳單,或 在接到催收帳款的電話,或收到存證信函時提出異議,而非 在6個月後收到支付命令後提出莫名其妙的理由,被告處理 方式有失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從100年10月開始催討帳款, 當時若不滿意,可以即刻處理。樓梯寬度45公分,從2005年 開始標準化,也是勞委會所訂之標準。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875元,及自101年2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辯以:被告係向原告訂製長210公分,寬45公分,厚270 .5米厘之鐵製階梯100片及連接棒300支,總價金167,500元 ,惟原告送來之階梯寬僅35公分,相差10公分,不合使用, 還有焊接處,腳一踏就斷掉,在高樓施工非常危險,原告送 來之產品偷工減料已有瑕疵,迭經通知收回改送,原告均置 之不理,爰以支付命令異議狀做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被告僅同意給付連接棒7,500元部分,階梯之160,000元沒 有給付義務,應在改正後再給付,而被告已支付原告100,00 0元,扣除連接棒價金7,500元後,原告尚應退還被告92,500 元。被告前曾向原告購買鷹架踏板數次,所訂購之踏板架寬 度均為45公分,被告從未訂購過小型寬35公分之踏板,而且 被告所有之鷹架踏板有10萬多支,數千萬元以上,不只向原 告購買,從未發生此一問題,原告所述有寬26公分的踏梯, 那是從前之事,已不合時宜,系爭鐵製樓梯並未使用,原告 載回並不會有損失,原告不願載回而想收取貨款,不符生意 人之信用。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 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10月份對帳明細單 、100年10月5日及10月24日之出貨單、支票、原告公司350 米厘、450米厘樓梯照片、臨時架設物安全設施構造及試驗 相關基準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不否認尚積欠原告75,875元 貨款之事實,惟辯稱:原告給付之物有瑕疵,以支付命令異 議狀做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是本件兩造間之爭 執點即在於:原告給付是否有瑕疵?而被告得否請求解除契 約?經查:
㈠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 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 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 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 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 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 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 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 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6條、第3 59條、第36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主張原告所給付之階梯尺寸有瑕疵,惟 為原告所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自應由主 張該有利於己事實之被告就階梯尺寸有瑕疵一事負舉證責任 。
㈡被告向原告所訂購之階梯尺寸係長210MM、寬450MM,數量為 100片,而原告於100年10月24日送至被告處之階梯面板寬度 則僅為350MM乙節,有原告公司10月份對帳明細單及出貨單 、階梯照片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惟原 告主張:面板350MM是正確的,要到450MM是包含了兩側鐵管 焊上去之後再加上面板的寬度,350的面板實際寬度是260MM ,450的面板實際寬度是350MM,被告特別去原告公司,是因 他要訂做的圓盤鷹架的樓梯長度比較長,模具是350、450MM 二種,他有看過東西確定要450的尺寸,寬度在當時也有看 到等語,並提出原告公司350米厘、450米厘樓梯照片、臨時 架設物安全設施構造及試驗相關基準等件為證。本件細繹原 告所提出其公司350及450MM二種尺寸照片所示,確係均於包 含二側鐵管之寬度後始達所謂350及450米厘寬度。且依臨時 架設物安全設施構造及試驗相關基準所載,有關階梯應符合 踏板之寬度為350MM以上乙節觀之,顯見踏板寬度350MM應係 符合標準規定之尺寸。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謝家榮確於100 年10月5日至原告公司訂購系爭階梯及鐵管,並於當日由謝 家榮簽收鐵管300支乙節,亦有出貨單在卷可稽,足認原告 主張被告有看過東西確定要450米厘的尺寸,寬度在當時也 有看到等情,應係真實。則原告所製作之階梯其寬度之尺寸 既僅二種,其中450米厘其面板寬度僅為350米厘,係加上兩 側之鐵管始達450米厘,且被告法定代理人亦見過階梯之寬 度而訂購,被告復於101年2月1日開立面額10萬元之支票1紙 給付貨款,倘若系爭階梯尺寸確有不符,何以被告願給付10 萬元,而非於原告催款時即刻向原告爭執系爭階梯尺寸不符 。顯見被告於收受系爭階梯後,並未認為有何瑕疵。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稱於100年10月26日有通知原告 系爭階梯尺寸有瑕疵,並提出100年10月26日與原告間之通 聯紀錄為證,惟該通聯紀錄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有於當日與原 告聯繫,然並無法證明係用以通知原告系爭階梯尺寸有無瑕 疵之事。被告復辯稱:前曾向原告購買鷹架踏板數次,所訂 購之踏板架寬度均為45公分,被告從未訂購過小型寬35公分 之踏板云云,並提出其攝於101年11月13日之階梯照片為證 ,然觀被告所提出之階梯照片,其面板寬度亦僅約為39公分 ,亦未達45公分,於加上兩側鐵管後,其寬度始達47公分, 與被告所稱前向原告購買踏板之寬度為45公分並不相符,且



被告復無法證明該張照片所示階梯係購自原告處,被告所辯 ,自無足採信。被告迄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均未能舉證以實 其說,是其所辯,自屬無據。本件自尚難認原告之給付有瑕 疵。則被告自亦無從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㈢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5,8 75元,及自101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五、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林欣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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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