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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1年度,1017號
STEV,101,店小,1017,2013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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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前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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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