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2年度,43號
TLEV,102,六簡,43,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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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43號
原   告 邱顯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其中共有人「林文節」、「陳王
  瑞蓮」、「吳傳鏞」、「許義雄」已死亡,原告應補正「林
  文節」、「陳王瑞蓮」、「吳傳鏞」、「許義雄」之除戶戶
  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
  承系統表,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若
  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
  數提出起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
  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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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