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小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崇禮
相 對 人 張城熙
即林明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2年度六小調字第31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龜山鄉○○村○○路00號11樓,有 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 定 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