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6年度,62號
TLEV,106,六簡,62,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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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62號
原   告 王素娟
被   告 廖基庭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如附表所示之說明,拆除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五、八至十八、三一及三二部分,並回復原狀。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參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3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起訴時聲明:一、被告應自原告提出告訴於收到本告訴日 起起7 天內,拆除增設、依附於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市 ○○街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南面外牆之所有增搭 違建物及設施,並恢復原屋外貌。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以年息 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5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 當庭變更及減縮聲明: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項目拆除 並回復原狀。二、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 元等語(見本院 卷第112 頁)。參諸上開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減縮, 均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在不知情下,南面毗鄰之門牌號碼雲 林縣○○市○○街00號房屋所有人即被告,違章搭建鐵皮建 物在商業區地段違法作為工廠生產加工用途,在原告所有南 面外牆施作鈎釘樓板、工作架、電力開關電箱(破壞房屋樑 柱結構)導致房屋龜裂、屋內漏水被告所為已侵犯原告財產 權。
㈡、本件鑑定報告書避重就輕,鑑定陳述不能接受,建築師對被 告稱下次搭建鐵皮屋時可請其幫忙,他可讓被告鐵皮屋合法 等語,又對原告稱這份鑑定不要影響法官判決,原告不知建



築師所指何意,本鑑定報告書有失公正,不能作為判決依據 。再者,鑑定報告書內編號18項,建築師未對此做破壞分析 ,又其他有諸多鋼樑要附著在系爭房屋時需使用重機具鑽牆 鑿壁造成侵入性破壞,對此建築師未針對此部分是否有造成 原告房屋結構破壞做相關評估。原告集畢生積蓄始購得系爭 房屋,被告為個人私利,不顧公眾安全,被告無故加諸原告 房屋外牆以致房屋內部漏水,所受之損害,請求讓被告回復 原狀並金錢賠償。
㈢、為此,原告本於所有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 所示項目拆除,並回復原狀拆除及給付原告500,000 元(賠 償損害金200,000 元、精神慰撫金250, 000元及屋價折損金 50,000元。並聲明:⒈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項目拆除並回復 原狀。⒉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 元。
二、被告則以:
願意拆除,惟原告主張系爭房屋龜裂不應均由被告負責,如 屬熱漲冷縮導致,應向建商求償,而非被告,與被告無關等 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街0000號房屋與被告 所有雲林縣○○市○○街00號房屋相毗鄰,現狀為附表所示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雲林縣 政府(99)(雲)營使字第00242 號使用執照、地籍圖謄本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現場照片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會同 兩造及斗六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勘驗明確,製有勘驗筆錄 、現場照片及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05 年12月14日土地複 丈成果圖等件在卷可參,復有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10 5 年5 月10日106 雲建師字第106048號函所附之鑑定報告書 附卷可參,堪信屬實。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如附表所示 項目,有無理由?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賠償損害金200, 000 元、精神慰撫金250,000 元及屋價折損金50,000元,是否有 理由?
㈡、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如附表所示設施部分:
1、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 前段及中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亦有明文 。又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 參照)。




2、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及回復原狀如附表所示,關於如 附表所示編號1 至5 、8 至18、31及32,屬結構可拆除部分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允諾拆除(見本院卷第113 頁), 且該部分經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有鑑定報告書 附件十現況拍照記錄照片說明在卷可稽,則原告請求被告拆 除上開部分,應予准許。
3、至於如附所編號6 部分台電電表箱及電表編號,係在原告建 物門號碼下面(見鑑定報告書第25頁之照片),而如附所編 號6 部分東北面立柱外側立面,係現場之照片而已(見鑑定 報告書第26頁之照片),此外,如附表所示編號19至30屬於 「裂縫」部分,據前揭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 書之鑑定分析㈡㈢所載:「㈡因應原告要求對鑑定標的物現 況及各房間之裂縫,判定皆為溫度收縮與施工冷縫造成自生 龜裂非外力造成結構性裂縫。㈢鑑定標的物一~二樓西房間 南面牆鄰棟碰撞裂縫>0.3MM 寬,乃建築群配置之結構應力 集中位置形成為自生裂縫,且與鄰房增搭鐵皮建物及牆壁依 附設施無關,裂縫非鄰房鐵皮屋鋼骨施工時及施工後互相擠 壓造成。」等語(見該鑑定報告書第3 頁),從而,如上開 鑑定報告書之鑑定分析所載,如附表編號19至30所示之裂縫 ,尚非外力所致,乃係熱漲冷縮之自生龜裂所致,又該部分 裂縫是否確實係被告搭建鐵皮屋所造成,未據原告舉證證明 ,則原告就上開部分之請求,本院自難准許。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200,000 元、精神慰撫金250,00 0 元及屋價折損金50,000元部分:
1、給付損害賠償200,000 元部分:
⑴、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 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民法第213 條第1 項及 第215 條分別設有規定。另民法第213 條第1 項所定損害賠 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 生,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 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 逕行請求金錢賠償,亦不得暨請求回復原狀,而又以金錢賠 償為補充之請求(參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790 號判決 意旨)。
⑵、原告主張因被告將外牆鑽牆鑿壁造成侵入性破壞致外牆受損 、屋內漏水,違建物拆除其原告房屋損壞日後漏水補修修繕 20 0,000元等語,然原告就屋內漏水部分,是否確實係被告 搭建鐵皮屋所造成,未據原告舉證證明,至如附表所示編號 19至30屬於「裂縫」部分,尚非外力所致,乃係熱漲冷縮之



自生龜裂所致,已如前述,至外牆部分,原告業已請求附表 所示編號1 至5 、8 至18、31及32拆除後回復原狀,同時併 為金錢賠償之補充請求,於法有違,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不 應准許。
2、精神慰撫金250,000 元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又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足見精神慰撫金係以非財產權(即人格及身分法益)受侵害 致生非財產上之損害而情節重大時,始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如為財產權受侵害則非本條之適用範圍。查原告主張因 被告破壞原告房屋原有的外貌,且在違建下設立多電錶箱私 製中藥加工廠研磨可燃粉末及噪音、堆放易燃雜物品,屋內 漏水,害怕會發生不可預防之災害,變得心神不定、脾氣暴 躁,致渠受有精神上之損害,惟觀原告被侵害之權利係財產 權,已如前述,核與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要件不符,是以,原 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50,000 元,即非有據。3、屋價折損金50,000元部分:
原告固主張因如附表所示之項目致系爭房屋受有損害,雖經 修補恢復外貌,被告應給付屋價折損金50,000元等語,惟查 ,綜觀卷附證據資料,並未據原告提出證據證明因此受有屋 價折損金之損害,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屋價折損金50, 000 元,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拆除如附 表編號1 至5 、8 至18、31及32所示部分,並回復原狀,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爰予駁回 。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 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查本件訴訟費用均由原告先繳納,原告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2,540 元、地政規費4,150 元、地政規費800 元、社 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費45,000元及林英智建築師事 務所鑑定報告收據4,000 元,合計共56,490元(見本院卷第



78頁至81頁),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0,餘由原告負擔。另 原告所提之照片88元,起訴狀所附之照片部分為105 年9 月 23日、9 月25日、9 月26日所拍照,為本件訴訟繫屬105 年 10月20日前,且難認為進行訴訟必要費用而得列入訴訟費用 ,故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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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鑑定報告書之│說 明 │
│ │頁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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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 │17及17-1號 │東向立面圖- 切割拆除側簷口收邊鄰棟抓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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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3 │17及17-1號 │北向立面圖- 切割拆除側簷口收邊鄰棟抓漏│
│ │ │ │(鐵皮外牆切割至距地界1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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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4 │17及17-1號 │南向立面圖- 切割拆除側簷口收邊鄰棟抓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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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4 │17-1號 │東南面立柱立面電信表箱及編號(17號電信│
│ │ │ │光纖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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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5 │17號搭建鐵皮建物│台電電表箱及電表編號 │
│ │ │1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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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5 │17號合法建物 │台電電表箱及電表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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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6 │17號搭建鐵皮建物│東北面立柱外側立面 │
│ │ │1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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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6 │17號搭建鐵皮建物│東北面立柱內側立面(外牆磁磚回復、鋼骨│
│ │ │1 樓 │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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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7 │17號搭建鐵皮建物│北面電力開關箱及工作架(17-1南面外牆上│
│ │ │1 樓 │)(鋼樑拆除、開關箱插座施工架拆除、鋼│
│ │ │ │骨拆除、外牆磁磚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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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7 │17號搭建鐵皮建物│北面工作架(施工架拆除、背後外牆磁磚回│
│ │ │1 樓 │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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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8 │17號搭建鐵皮建物│樓梯及工作架(外牆磁磚回復、鋼骨拆除、│
│ │ │1 樓 │鋼樑拆除、施工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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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8 │17號搭建鐵皮建物│北面貨架(施工架拆除背後鐵皮外牆內移 │
│ │ │2 樓 │1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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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9 │17號搭建鐵皮建物│樓梯口立柱(西向)(鋼骨拆除、鋼樑拆除│
│ │ │2 樓 │、DECK鋼版切割RC打除、外牆磁磚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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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9 │17號搭建鐵皮建物│樓梯口立柱(東向)(鋼骨拆除、鋼樑拆除│
│ │ │2 樓 │、外牆磁磚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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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0 │17號搭建鐵皮建物│西面屋頂收尾(鋼骨拆除、鋼樑拆除、外牆│
│ │ │2 樓 │磁磚回復、施工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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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0 │17號搭建鐵皮建物│17號鐵皮建物北面外牆與原告女兒牆天溝水│
│ │ │2 樓 │落內部收尾1 (施工架拆遷背後鐵皮外牆內│
│ │ │ │移15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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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1 │17號搭建鐵皮建物│17號鐵皮建物北面外牆與原告女兒牆天溝水│
│ │ │2 樓 │落內部收尾2 (鋼骨拆除、外牆磁磚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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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1 │17號搭建鐵皮建物│17號鐵皮建物北面外牆與原告女兒牆天溝水│
│ │ │2 樓 │落外部收尾(鐵皮外牆內移15CM、女兒牆上│
│ │ │ │鋼條拆除、補水泥磨平回復、連接鐵皮外牆│
│ │ │ │磁磚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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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2 │17-1號1樓 │店鋪南面牆溫度變化引起裂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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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2 │17-1號1樓 │店鋪北面牆收縮引起裂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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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3 │17-1號1樓 │SPA 間南面牆水痕及收縮裂縫。裂縫補土粉│
│ │ │ │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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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3 │17-1號1樓 │廚房鄰棟碰撞裂縫(金錢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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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34 │17-1號1樓 │洗衣機空地鄰房外牆施工技術引起裂縫。裂│
│ │ │ │縫補土粉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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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4 │17-1號1樓 │洗衣機空地西面外牆施工技術引起裂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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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5 │17-1號2樓 │梯間南面收縮裂縫。裂縫補土粉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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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5 │17-1號2樓 │梯間東面收縮引起裂縫。裂縫補土粉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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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6 │17-1號2樓 │梯間西面收縮裂縫。裂縫補土粉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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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6 │17-1號2樓 │西房間南面牆鄰棟碰撞裂縫。裂縫補土粉刷│
│ │ │ │及金錢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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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7 │17-1號3樓 │梯間南面收縮裂縫。裂縫補土粉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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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7 │17-1號3樓 │梯間東面收縮引起裂縫。裂縫補土粉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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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8 │17-1號2 樓東露臺│17號鐵皮建物北面外牆與原告女兒牆天溝水│
│ │ │ │落外部收尾1 (鐵皮外牆內移15CM、女兒牆│
│ │ │ │上鋼條拆除、補水泥磨平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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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8 │17-1號2 樓東露臺│17號鐵皮建物北面外牆與原告女兒牆天溝水│
│ │ │ │落外部收尾2 (鐵皮外牆內移15CM、連接鐵│
│ │ │ │皮外牆磁磚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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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