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2年度,147號
CHEV,102,彰簡,147,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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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4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被   告 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桃園縣,此有被告公司變更 登記表狀可稽,且本件票據付款地為桃園縣蘆竹鄉○○路00 0號,亦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可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13條等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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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