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2年度,117號
CHEV,102,彰小,117,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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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朱陸山  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臺東縣大武鄉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早於民國99年6月12日自中華民國出境後, 即未再 入境,並已於民國101年7月27日遷出國外,而其在中華民國 最後之住所係臺東縣大武鄉○○村○○路00號,此有本院依 職權調取之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足稽,則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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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