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1年度,543號
CHEV,101,彰簡,543,201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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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林麗真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伃旋詹麗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
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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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